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八十八年訴字第五五一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法官陳世博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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