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重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67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淑華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邱垂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執行羈押,嗣經3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7月1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7月18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其未敘述抗告理由者,並得於提起抗告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