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號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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