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0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執有相對人乙○○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到期日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固得對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經審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原本觀之,該本票業已折斷撕毀為四片,雖經聲請人以膠帶拼貼還原,然發票人並未於折斷處蓋章,票據顯因折斷撕毀而無效,故聲請人以無效之票據提起強制執行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簡易庭法官陳正禧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范鳳月┌────────────────────────────────────────┐│本票附表:96年度票字第80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85年1月15日│400,000元│85年3月31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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