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9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9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993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0000000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RRYTEJADA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義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