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3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正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上訴人金禾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2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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