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387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91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86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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