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10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和
法官毛妍懿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