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131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97年9月14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審酌本案已於97年9月25日辯論終結,並判處有期徒刑1年,且所犯為最重本刑
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等情,認原羈押原因雖仍存在,然為確保被告將來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認在被告提出相當金額具保之情況下,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萬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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