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急搜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逕行搜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急搜更字第2號陳報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搜索人甲○○上列陳報人因受搜索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為逕行搜索,於實施後陳報本院,經本院於99年
6月14日以99年度急搜字第9號裁定撤銷搜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9年7月27日以99年度抗字第180、181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陳報人陳報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零時四十分許至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一時許,在屏東縣○○鄉○○村○○路○○號所為之逕行搜索,准予陳報備查。
理由
一、陳報意旨略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選他字第
227、259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經依法逕行搜索已實施完畢,檢送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報本院核備等語。
二、按搜索,應用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㈠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㈡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㈢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第2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第3項規定:「前
2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日內撤銷之」,故需在合於上開規定之緊急情形下,始得逕行搜索,且如由檢察官為搜索或指揮為搜索,應由檢察官於實施後3日內陳報該管法院,如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為搜索,則應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三、查本件受搜索人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偵辦在案,而於99年6月10日鑑於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受搜索人住處所,24小時內相關之證據有遭湮滅或隱匿之虞,經承辦檢察官以逕行搜索指揮書令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於至遲不得逾12小時內,逕行搜索甲○○在屏東縣○○鄉○○村○○路○○號住處及其使用之交通工具等情,有實施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稽;又觀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選他字第227、259號、99年度逕搜字第7號卷證,依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有關妨害選舉案件情資提報表及檢舉人之筆錄,可知受搜索人甲○○確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嫌,足認陳報人之逕行搜索有相當理由。再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於99年6月10日上午8時提報上開情資予陳報人,如陳報人再向本院聲請搜索票,考量聲請搜索票所需之時間,及本件賄選案件具證據取得不易之特性,其時間延遲可能面臨證據滅失之危險,陳報人所稱有急迫情況,應屬無疑。從而,本件逕行搜索既係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為之,且陳報人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本院備查,經核上開搜索於法有據,應准予備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