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啟晏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6年度偵字第27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鐘啟晏意圖避免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
限五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鐘啟晏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罪
,又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且於民國105年2月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一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之
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鐘啟晏明知其為役齡男子,竟刻意違反應徵義
務,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所為業已妨害國家役齡男子徵集
事務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行為自有可議,兼衡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參其個
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且犯後已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折算之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45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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