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93號
原 告 鄭文琳
訴訟代理人 王順慧
被 告 蔣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應將新北市○○區○○路
○○○○○號十二樓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記載,應更正為「
被告應將新北市○○區○○路○○○○○號十二樓房屋全部遷讓
返還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