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聲請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一八號
聲明人即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法定代理人 朱恩烈 訴訟代理人 蔡茂西 律師被上訴人戊○○
丙○○
丁○○
己○○ 黃雪敏
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朱恩烈為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為裁定後,上訴人始具狀稱其原法定代理人張朝欽已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屆齡退休,由朱恩烈自同日起任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並具狀(更正)聲明承受訴訟,提出銓敍部八九退二字第一九六一二七八號函、財政部台財人第0000000000號令為證,經核並無不合,自應由朱恩烈為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又上訴人聲請更正原審即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國更㈠字第三號判決正本有關事項,應由原審法院另行裁定之,併此說明。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蘇達志法官許澍林法官陳碧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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