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19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貪污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九二號
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更㈡字第六三號,起訴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九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甲○○自民國八十年四月起,服務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玉里榮民醫院(以下簡稱玉里榮民醫院)人事室,職司該院退休人員及遺族人員春節、端節、秋節之三節慰問金發放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該院三節慰問金發放金額每人每節新台幣(以下同)一千元,其發放方式係由被告先以公文向該院借支一筆現金,發放予受領人,迨節日過後一個月,須檢附清冊或領據等資料向該院會計室結報。詎被告自八十一中秋節起至八十四年端午節止,明知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人員並未領取該附表一所示之三節慰問金,竟基於意圖得利及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在其辦公室,於該附表一所示之節日前後多次盜用退休人員寄放於人事室職員 王潔里 處之印章,蓋於慰問金發放清冊或領據上,偽造各該人員已領款之證明,並持向不知情之該院會計室報結,先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向玉里榮民醫院詐得九千元財物,足生損害於玉里榮民醫院及該附表一所列人員。嗣因被遺族人員 藍素卿 檢舉,始被查獲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被告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按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犯罪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固為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為此項裁量減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並於判決理由內詳加說明,始稱適法。本件原判決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酌量減輕被告之刑,僅於理由內謂「又被告縱論以最低度法定刑,亦有情輕法重之情形,其犯罪情節顯堪憫恕,爰依法遞減輕其刑。」云云,但對於被告犯罪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如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等情形,均未詳予敘明,揆諸首揭說明,自有理由不備之違法。㈡依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檢察官並未起訴被告詐取原判決附表二編號二葉經華部分八十二年端午節之款項,及編號十六 郭葵 八十一年春節部分之款項,惟已起訴被告詐取編號八 張世玉 八十一年端午節之款項,原判決或予以審判,或未予審判,自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及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石木欽法官郭毓洲法官吳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