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簡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31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陳嘉君
被   告  黃冠智
訴訟代理人  黃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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