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0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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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0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旭堯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更正前之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鄭旭堯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所宣告之判決,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故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所載關於如附表所示「更正前之內容」欄所示,顯屬「更正後之內容」欄所示修正日期之誤寫,此部分不影響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與法律之適用,於判決本旨無礙,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