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告 黃星瑋

許䕒心

彭念治

黃桂英

詹祥賢

鄭芝君

林景揚

田存聖 (原名 田青平

李佩陵

張靖怡

劉心瑀

劉俊猷

鄭喬尹

李相頤

黃浩偉

黃羽銘

陳靜宜

黃詩庭

葉雪花

陳小清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

黃宏仁 律師

曾淇郁 律師

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告 曾耀鋒

張淑芬

顏妙真

陳振中

潘志亮

黃繼億

詹皇楷

李寶玉

李凱諠 (原名 李意如

鄭玉卿

洪郁璿

洪郁芳

許秋霞

陳正傑

陳宥里

李耀吉

劉舒雁

許峻誠

黃翔寓

呂汭于 (原名 呂明芬

陳君如

李毓萱

王芊云

潘坤璜

呂漢龍

陳侑徽

胡繼堯

吳廷彥

江嘉凌 (原名 江佳霖

王尤君

陳振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 金上 重訴字第37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一審被告,經第一審判科罰金刑後未上訴而確定)。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鄭昱仁

法官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