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原告 林崇旭
林琦宸
李尉誠
莊子嚴
梁國柱
王永吉
朱佩菱
吳麗容
高竹嫺
楊允言
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威呈
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告 曾耀鋒
張淑芬
顏妙真
陳振中
潘志亮
黃繼億
詹皇楷
李寶玉
李凱諠 (原名 李意如 )
鄭玉卿
洪郁璿
洪郁芳
許秋霞
陳正傑
陳宥里
李耀吉
劉舒雁
許峻誠
黃翔寓
呂汭于 (原名 呂明芬 )
陳君如
李毓萱
王芊云
潘坤璜
呂漢龍
陳侑徽
胡繼堯
吳廷彥
陳振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一審被告,經第一審判科罰金刑後未上訴而確定)。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鄭昱仁
法官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