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0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0061號債權人派脆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斾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秉泓 即跩貓愛七逃貓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聲請狀末債權人派脆克有限公司之蓋章(即公司大小章)。㈡請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發票或收據等)。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