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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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14號原告 劉武訓
李秀珠 劉季泓 劉欣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被告 章元豪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1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