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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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88號原告 林敏霖
黃月香 上二人共同訟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被告 陳明海
陳明照 許峰銘 蔡志承 陳仲寅 李懿峻 吳凱暐 王燕清 上列被告因犯強制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