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9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王行正
被 告 張子元 原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
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零壹元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