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交簡字第1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3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志成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
被告前於民國99年間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偵字第5305號予以緩起訴處分,
又於104年間因相同罪名,經本院以104年湖交簡字第6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本罪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