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3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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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3417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 告 黎麗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公館鄉○○村○○00○0號,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