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7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聖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安嬙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