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原始碼安裝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39號原告詳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3號法定代理人 薛伯承
5-3號原告與被告 許詠泰 間請求返還原始碼安裝等共用水電分擔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訴之聲明所載,屬於財產權爭執,因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