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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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 蘇宏哲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 律師被告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原告與被告華宏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原告為民國00年00月生,現年42歲又6個月,距勞工強制退休65歲尚有22年又6個月,其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是原告所得確認之利益即為10年之月薪,復依原告於101年3月14日陳報平均月薪為新臺幣(下同)51,703元,則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204,360元(計算式:51,703元×12月×10年=6,204,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