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 董新詮 原告與被告 黃進益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30,944元【計算式:本件2279-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2,416元/㎡×面積
543㎡×原告權利範圍2分之1=14,230,9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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