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 江姿蓉 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5,894元(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