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31號原告 曾分塗 原告與被告 曾勝雄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4,571元【計算式:本件39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000元/㎡×面積1,684㎡×原告權利範圍56分之32=1,924,571.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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