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被告丁○○被告戊○○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鯤潮 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