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八二六號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乙○○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之聲請費用折合新臺幣壹佰參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樹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康進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