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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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八四二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宜武 訴訟代理人 黃華興 被告甲○○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柒拾捌萬肆仟陸佰零叁元,應繳裁判費,折合新台幣伍萬柒仟捌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柒仟捌佰零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樹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康進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