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649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被 告 陳耀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 陳耀宗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耀
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