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8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808號
原   告 僑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南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1項均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臺北縣蘆洲市○○路○○○號3樓,
系爭侵權行為(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在「臺北縣八里鄉台64線
往台北港0.5公里」處,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影本及臺
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民國99年8月23日北縣警蘆刑字第
0990033280號函附之交通事故現場圖、談話紀錄表及照片影
本等在卷一期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素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