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高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高理因詐欺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高理因詐欺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59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折算1日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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