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22號上訴人漢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349,13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480,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渙文
法官卓進仕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