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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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5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4樓乙○○上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王幸華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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