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89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正確附表到院。(違約金計算期間有誤。)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