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家長監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98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000法定代理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家長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000(基本年籍資料詳卷)不予安置並交付法定代理人丙○○及乙○○。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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