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2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甲○○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在新臺幣837萬元範圍內請求之強制執行,曾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812號准予就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業據本院調閱該卷宗核閱屬實,又相對人迄今仍未提本案訴訟,亦經本院查詢無訛,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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