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易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62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
767號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5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乙○○緩刑參年。
事實
一、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4年6月底某日起迄同年8月15日為止,先後前往甲○○位在高雄市○○區○○路○○○號之1住處,趁甲○○白日外出家中無人之際,連續自該屋2樓未上鎖之房門進入屋內而侵入甲○○住宅,並徒手竊取甲○○所有之現金、金飾等財物計10次,共計竊得現金約新台幣(下同)10萬元、白金項鍊2條(約重10錢,價值約2萬5千元)、黃金項鍊2條(共重約12錢,價值約2萬3千元)及金手鍊2條(共重約8錢,價值約1萬8千元)得手。嗣因甲○○發現家中財物無端短少,乃在屋內架設監視器,始發現上情而報警處理。
二、案經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已經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件卷內之人證、物證、書證等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對其先後於上揭時間,無故侵入告訴人甲○○上址住處,竊取財物之事實坦承不諱,惟辯稱:我沒有拿這麼多錢,也沒有偷金飾云云。惟查: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時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時所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其所提供之監視錄影帶翻拍照片1張及被告簽發之本票10紙(面額均為15,000元,共計15萬元)與和解書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確有竊取告訴人甲○○所有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財物甚明,故被告上開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上揭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為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所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新法施行後,亦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被告行為後,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法律業經修正,並均於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而經依上揭意旨比較結果,本院裁判時之法律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揆諸上揭說明,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以為論處,並以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行為時(修正前)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10次侵入住宅及竊盜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段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均為連續犯,均應依行為時(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被告所犯連續侵入住宅罪及連續竊盜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行為時(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竊盜罪處斷。
四、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306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修正前第55條後段、第3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規定,並審酌被告明知不得任意侵入他人住宅行竊,卻仍為圖一己私欲,任意侵入他人住宅行竊多達10次,行為自有不當,本應嚴懲,以收刑罰教化之效,惟念其犯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紙在卷可參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
1日。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部分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查被告未曾受有刑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此次係屬初犯,況被告於原審審理中已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憑;且告訴人亦具狀表示懇請給予被告自新及緩刑之機會,亦有刑事聲請狀在卷可按;被告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3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魏文常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比較內容│行為時法(民國95│裁判時法(民國95年│比較結果│備註│││年7月1日前之刑│0月0日生效後之刑│││││罰法律)│罰法律)│││├────┼────────┼─────────┼──────────┼─────┤│刑法第30│刑法第306第1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行為時法及裁判時法之│刑法第306││6條第1│、第33條、罰金罰│、第33條、刑法施行│有期徒刑、拘役均未變│條第1項本││項之法定│鍰提高標準條例第│法第1條之1。│動。罰金部分,最高刑│文雖未修正││本刑│1條前段、現行法││雖未變動,惟最低刑已│,實則相關│││規所定貨幣單位折││有提高為新台幣1000元│規定均有修│││算新台幣條例第2││,比較結果,以行為時│正,已變動│││條。││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該條法定刑││││││之內容,基││││││於罪刑不可││││││分原則,自││││││屬行為後之││││││法律有修正││││││。│├────┼────────┼─────────┼──────────┼─────┤│刑法第32│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項│行為時法及裁判時法之│刑法第320││0條第1│項、第33條、罰金│、第33條、刑法施行│有期徒刑、拘役均未變│條第1項本││項之法定│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法第1條之1。│動。罰金部分,最高刑│文雖未修正││本刑│第1條前段、現行││雖未變動,惟最低刑已│,實則相關│││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提高為新台幣1000元,│規定均有修│││折算新台幣條例第││比較結果,以行為時法│正,已變動│││2條。││律較有利於行為人。│該條法定刑││││││之內容,基││││││於罪刑不可││││││分原則,自││││││屬行為後之││││││法律有修正││││││。│├────┼────────┼─────────┼──────────┼─────┤│刑法第55│刑法第55條後段│修正刪除│行為時法律有牽連犯規│││條之牽連│││定,係就數罪行中從一│││犯│││重處斷,裁判時法律刪││││││除牽連犯後,數罪行應││││││分論併罰,以行為時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刑法第56│刑法第56條│修正刪除│行為時法律有連續犯規│││條之連續│││定,係僅論一罪而得加│││犯│││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裁││││││判時法律刪除連續犯後││││││,數罪行應分論併罰,││││││以行為時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附表二:
┌────┬────────┬─────────┬──────────┬─────┐│比較內容│行為時法(民國95│裁判時法(民國95年│比較結果│備註│││年7月1日前之刑│0月0日生效後之刑│││││罰法律)│罰法律)│││├────┼────────┼─────────┼──────────┼─────┤│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得宣告易科罰金之法定│││之宣告及│前段、罰金罰鍰提│段。│要件並無變動,惟易科│││折算標準│高標準條例第2條││罰金折算標準則由銀元││││、現行法規所定貨││300元即新臺幣900元││││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提高為以新臺幣1000││││條例第2條。││元、2000元、3000元折││││││算1日,自應以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