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241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麻將台」貳台、「5PK撲克機台」肆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第五行「5PK機台」,應更正載為「5PK撲克機台」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麻將台」二台、「5PK撲克機台」四台,係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訊時供明在卷,應併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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