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196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樓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9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以文字、圖畫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明牌報貳佰份、六合彩書冊貳份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最後一、二行「並扣得報刊二百份及書冊二份」,應補充載為「並扣得六合彩明牌報二百份及六合彩書冊二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六合彩明牌報二百份、六合彩書冊二份,係被告甲○○所有供涉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併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53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