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842號抗告人即被告 李宜峰 上列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駁回其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不服提起上訴,然因上訴逾期,且無從命其補正,經本院裁定駁回其上訴後,於105年5月17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65頁)。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惟抗告人竟遲至105年5月25日始行提起抗告,此有抗告狀之本院收件戳章可憑,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