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67號原告 楊東霖
孫唯軒 孫唯航 貫中開發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表人 洪玉芬 原告 張曉芬
吳麗雲 林從胤 張仲宏 蘇月鳳 大觀國際置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秀珠 原告 郭雅萍
陳姵璇 汪海鋒 汪大年 汪憲台 王淵謨 汪海瀚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 律師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仟肆佰貳拾壹萬伍仟叁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拾肆萬壹仟壹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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