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07號上訴人 張簡文俊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鳳山鎮南宮仙公廟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因此本件暫免徵第二審裁判費二分之一,本件上訴人仍應繳納10,774元(21,547元X1/2≒10,7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