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08號上訴人即被告 白崇 和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萬吉 訴訟代理人 郭聰輝
陳偉展 律師複代理人 蔡譯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且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而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1,445元【(2+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3,815元=131,4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補繳上訴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江振源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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