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3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302號聲請人 宋佳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雪婷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㈡確認本件各張票據之提示日期及利息起算日期為何?(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無理由於票據到期日之前,亦無法於到期日前提示票據。)㈢請補正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