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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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煙毒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六月十日至同年七月十四日止,犯連續施用毒品罪,經本院八十二年上訴字第七一0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七二八、四四0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嗣受刑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施用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